本期继续回答实际工作中遇到的6个GSP相关问题,快问快答,简明扼要。
法规未规定固定有效期,但必须在协议中载明有效期限。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未要求固定的年限(如1年、3年),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需双方盖章、授权人签字并注明签订日期。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对方《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虽然法规无硬性时限,但考虑到企业间业务和人员变化较快,建议按年度签订,有利于保护双方权益。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如复方甘草口服溶液),需要双人验收、保管和复核管理吗?
国家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管确实在不断强化,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批发企业经营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未要求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和复核等管理措施。批发企业只需按常规GSP要求进行验收和复核即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自2015年5月1日起已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该类品种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发货和复核、双锁保存。
批发企业可以委托多家三方物流公司存储运输吗?委托后是否可以不设仓库了?
关于能否委托多家,全国范围内可以委托多家,
但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
具体以各省规定为准——如江西省明确规定“委托本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受托方不超过1家”;河南省同样要求在省内只能委托1家企业。跨省委托则另当别论。
关于委托后是否可以不设仓库,全国范围内要求不一。 少数省份允许完全核减仓库,但大多数省份要求仍需保留自营仓库。以河南省为例: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满5年且连续5年经营信用良好的药品批发企业,在委托符合河南药品第三方物流条件要求的单位储存后,可申请核减自营仓库,但自营仓库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且在委托期间应保持自营仓库可正常运行。
批发企业委托三方储存配送,随货同行单上该盖三方的收货章还是我们公司自己的章?
应盖委托方(即批发企业)的收货章,而非三方物流的章。
原因是:根据GSP,药品批发企业作为委托方,是药品经营的质量责任主体,对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质量全面负责,承担最终质量责任。随货同行单是药品流通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必须盖委托方(货主)的收货章,以体现其质量责任主体的地位。三方物流的收货章只能证明药品“从哪个物流发出”,但不能替代委托方对药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我是批发企业,如果办成批零一体化经营,是否可以直接向个人零售药品?
批零一体化是指同一法人主体同时取得药品批发经营许可和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依法开展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活动,而非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
批零一体化的核心优势在于可以整合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仓库等设施设备资源,实现一体化协作,从而减少运营费用、提高效率。但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的零售活动,仍只能由零售药店(门店)执行,批发企业本身不能直接零售。
第一,取消劳务清单。数电发票没有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可以在发票中直接全部展示,不再需要另附劳务清单。
第二,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数电发票含有数字签名,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不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
第三,首营资料中取消发票样式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由于数电发票无需盖章,且真伪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直接查验,因此在首营资料审核环节中,发票样式和发票专用章印模不再作为必需收集的材料。
质量保证协议需明确期限但不固定年限,委托物流需关注各省限额和自营仓库保留要求,批零一体不等于直接零售,数电发票带来质量管理文件的系列调整。这些都是近期的热点问题,建议对照自身情况逐一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