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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实施!药店卖中药饮片有变
录入时间:2026-05-28 18:50
2026年5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对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与经营环节作出了多项结构性调整,涉及禁止委托生产、建立追溯体系及跨区域销售备案等关键变动。
根据官方发布的《条例》全文及相关解读,界面新闻梳理了以下几项核心变化:
01 生产端“收紧”:中药饮片禁止委托生产
长期以来,中药饮片炮制质量参差不齐是行业痛点。新规明确了生产责任主体,收紧了生产源头。
禁止委托炮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中药饮片,不得委托炮制。
配方颗粒不得委托: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用于生产的中药饮片,并自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同样不得委托生产。这意味着,此前部分企业通过外包解决产能的模式将被叫停,生产门槛显著提高。
02 责任体系“压实”:纳入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
新规在法律责任上将中药生产提升至与化学药同等的重视程度。
持有人义务延伸:《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需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
追溯成硬指标: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对于连锁药店而言,未来采购中药饮片时,将重点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全链条追溯能力。
03 经营流通“严管”:药店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
针对零售药店最关心的经营范围问题,新规划定了明确红线。
药店禁售配方颗粒:《条例》第四十条明确强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这意味着,消费者未来无法在普通药店或网上药店直接购买中药配方颗粒,该类产品将主要流向医疗机构。
饮片标签需标明属性:新规对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也提出了细化要求,需注明“产品属性”(如是否属于实施审批管理)及保质期等,以避免临床用药混淆。
04 跨区域销售“开闸”:备案后可全国流通
在严管生产的同时,新规也打破了部分地区的地方保护壁垒,促进了优质中药的流通。
允许跨省销售:按照省级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
备案与提示义务:若炮制方法存在地区性差异易导致混淆的,生产企业在跨省销售前需向购进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并在标签上标明临床用药提示。这为合规的优质饮片打开了全国市场的大门。
05 5月15日起正式切换
针对药店端,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新规主要带来以下三大直接影响:
1. 彻底失去中药配方颗粒销售资格
《条例》第四十条明确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中药配方颗粒。这意味着药店必须立即下架该类产品,已取得的经营范围需申请核销。消费者今后只能凭处方在医院获取配方颗粒。
2. 中药饮片采购成本与质量责任双升
由于生产企业被禁止委托炮制并须建立全链条追溯体系,合规企业的生产成本必然增加,药店采购价将随之上涨。同时,药店作为经营终端,需承担进货验收义务——必须核验供应商的追溯信息及标签规范性,否则将面临连带处罚风险。
3. 跨省饮片种类增多,选品空间扩大
新规允许按省级标准炮制的饮片全国流通,药店可以引进更多此前受地域限制的优质品种(如某些道地药材的特色炮制品)。但需留意标签上是否标明了跨省备案信息和临床用药提示,避免购销不规范产品。
总体而言,药店中药业务将呈现“配方颗粒归零、饮片门槛抬高、选品范围扩大但风险同步上升”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