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与放开并重——
禁止委托炮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跨省域销售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中药饮片,不得委托炮制中药饮片。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级药监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按照省级药监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
其中,炮制方法、用药特点存在地区性差异且易导致临床用药混淆的中药饮片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在中药饮片标签上标明临床用药提示信息并向购进、使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上述规定,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中药饮片自行炮制的义务要求,以及对特性定情形下易混淆中药饮片跨省域销售的备案管理要求,对于中药行业管理和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药饮片不得委托炮制,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过往委托生产乱象频发决定的。中药作用机理特殊,饮片炮制过程复杂,对技术工艺要求较高,加之生产链条长,给质量管控与行业监管带来诸多挑战。
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未明确禁止中药饮片委托生产,其第三十九条规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持有人相关义务,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实践中,有些省份从促进当地产业发展角度出发,发文允许中药饮片委托生产,一些技术、设备和人才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参与其中,结果生产出的饮片质量难以保证,不利于中药产业发展和行业监管。
在此背景下,2022年4月,国家药监局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中药相关工作推进会,明确要着力强化中药饮片质量监管,督促生产企业对中药饮片实行全过程管理,不得委托生产。
随后,这一要求被纳入《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最终,《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炮制中药饮片,并在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省级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可以跨省域销售、使用,这是《实施条例》新增的亮点之一。长期以来,中药饮片监管面临省级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界定不清的问题。
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回复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
复函明确了地方炮制规范适用范围,并未限制执行其他省份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在本地的生产销售。但职业举报人频繁恶意举报执行其他省份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在本地销售违法并提起行政诉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020年12月,《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提出基于中医药发展实际,研究完善按照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的流通政策。2024年5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原则上在产地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行政区域内使用,确有临床使用需求的,可跨省域使用。
对此,《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两种方案:
一是按照本省份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在其他省份销售使用的,应向销售使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二是按照本省份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在其他省份销售使用的,应当经销售使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最终,《实施条例》取消限制性规定,明确可以跨省域销售使用,仅对炮制方法、用药特点存在地区性差异且易导致临床用药混淆的中药饮片跨省域销售提出了备案要求,并在第八十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