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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药批企业升级指南!2028达标要求+批零一体化实操要点全梳理

录入时间:2026-03-28 10:41

近期,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经营行政审批服务的通告,为省内尚未达到 2020 年第 23 号通告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划定了明确的整改达标时限 ——原则上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需逐步达到河南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条件要求。


政策一出,省内众多未达标的药批企业已开启升级行动。有的选择在原址升级改造,有的选择委托储存运输。每条路怎么走?有哪些坑需要提前避开?批零一体化又该如何操作?今天,我们就针对这些核心问题逐一拆解,为大家梳理清晰的实操方向。


两条路,怎么选?


目前企业的主流选择主要有两种:


01

 在现有仓库中升级改造

01

委托储存运输


两种方式均符合政策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规模、发展规划灵活选择,但无论哪种方式,2028 年前达到药品现代物流设施设备标准是硬性要求。


路径一:

现有仓库升级改造,

仓库面积硬指标 3500㎡


这种方式操作逻辑相对简单,核心就是在现有仓库基础上,增配符合标准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完成升级改造即可。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仓库面积指标:不少企业目前存在仓库面积不足的问题,2028 年达标验收时,除了设施设备要符合现代物流标准,仓库面积必须达到 3500㎡,这一硬指标无豁免情况,企业需提前规划扩建或调整。


路径二:

委托存储运输,

分情况界定仓库面积要求


委托存储运输又分为委托普通合规医药公司和委托具备三方物流资格的医药公司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仓库面积要求差异较大,企业需根据委托主体精准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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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符合现代物流标准的一般医药公司:

委托后企业自身的仓库面积不得减少,且 2028 年仍需达到 3500㎡的面积要求,同时按政策完成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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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取得三方物流资格的医药公司:

该情况有专属豁免条件,仅针对经营年限 5 年以上的医药公司,可将现有仓库面积缩减至 500㎡,无需达到 3500㎡要求。


但即便享受仓库面积缩减政策,500㎡的仓库也并非“无要求”分拣线、AGV 自动搬运车等现代物流核心设施设备必须配备,只是可根据面积规模适配小型化、精简版的设备,设施设备的合规性缺一不可。


批零一体化:仓库共用怎么操作?


除了升级整改的核心问题,不少企业也在推进批零一体化办理,其中 “现有仓库是否可共用” 是高频疑问,这里给大家明确答案:同一法人主体办理批零一体化,现有仓库可以直接共用,但需满足一系列合规要求,具体实操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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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确批零一体化的办理前提


批零一体化的办理需根据企业现有资质补全对应牌照:


·仅持有药品批发资质的企业,需新办零售连锁总部资质;

·仅持有零售连锁总部资质的企业,需新开办药品批发公司资质。


完成资质补全后,方可推进后续的仓库共用、信息统一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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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信息需完全统一,先同步营业执照


药品批发企业与零售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需保证六大核心信息完全一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地址、仓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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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共用需做好物理隔离,杜绝药品混淆


共用仓库的核心合规要求是分区存储、物理隔离:存储零售连锁药品的区域与存储批发公司药品的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隔离措施,通过物理隔断、标识牌区分等方式,明确划分区域边界,从源头避免不同渠道的药品混放、混淆,保障药品仓储管理的规范性。


这就要求企业在办理批零一体化前,先完成营业执照上上述信息的统一核定,避免证照信息冲突,影响后续审批办理。


总结


本次河南省药批企业升级整改的核心,是 2028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达标,仓库面积则根据升级路径、委托主体、企业经营年限有不同要求,企业需先明确自身定位,再制定针对性的升级方案。


而批零一体化的办理,仓库共用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场地和成本投入,关键在于做好证照信息统一和仓库区域隔离,确保审批合规、运营规范。


政策落地有明确的时间窗口,建议省内未达标的药批企业尽早梳理自身情况,规划升级改造或委托合作的具体方案,同时在办理批零一体化过程中,严格按照合规要求推进,避免因细节问题影响审批和达标验收。